为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裁量权正确行使,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 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室便函〔2023〕8 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大厦南楼820室收,联系电话:0538-8229276(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cj8229276@ta.shandong.cn
附件:
1.泰安市农业(含农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
2.泰安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3.泰安市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
4.《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征求意见稿)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
近日,泰安市农业农村厅对《泰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征求意见,为更好地实施《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修订出台,急需出台新版规范性文件。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修订和职能调整情况,结合日常执法实践,重新编制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和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市级执法实际,编制了市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编制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参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结合泰安的实际,增加了《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内容,删除了不涉及的海洋渔业、海洋渔船方面的内容,形成了市级的《裁量基准》。
泰安市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就《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裁量基准出具了审核意见。
三、《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分农业(农机)、渔业、畜牧业三个主要领域,共407项。其中农业(农机)141项、渔业88项、畜牧178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业(农机)部分。其中种子32项,农药36项,肥料6项,植物检疫9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9项,农产品质量安全23项,蚕种5项,农业转基因5项,野生植物保护4项,农业机械12项。
1、种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禁业等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山东省种子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了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农药部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相关规定,增加了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肥料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相应裁量基准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等内容。
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了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裁量基准内容。
6、蚕种部分。依据《蚕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删除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
7、农机部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删除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完善了自由裁量基准内容。
(二)渔业部分。裁量基准的相关依据:一是直接采用农业农村部裁量基准86条,主要来自《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有8条在农业农村部裁量基准基础上增加了内地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保留原先省级存在的7条全国性法律法规裁量基准;三是地方性法律法规裁量基准39条,主要来自《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5部法律法规。发布的渔业裁量基准共88项,包括渔港、渔船、渔具、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删除了我市不涉及的海洋渔业、海洋船舶、渔礁等非内陆渔业的内容。
(三)畜牧部分。共178项,主要是增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2年4个农业农村部令《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方面行政处罚事项基准,对部分事项做顺序或文字上的适当修正。该《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采取分级原则对罚款进行裁量细化,将原有的处罚细分为2-5个不同裁量阶次,根据违法情节事实从轻到重对应的裁量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为便于自由裁量,并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每一项处罚事项均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承办机构、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