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泰农字〔2024〕33号)

2024-07-31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经管站 浏览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中心),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  

为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三资”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督促“三资”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市农业农村局专门制定了《泰安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规范》,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泰安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规范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泰安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规范

为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三资”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督促“三资”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现根据《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要按照各级编办批复要求,配齐专职“三资”管理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各级“三资”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人员要聚焦主责主业,将主要精力放在“三资”管理工作上。探索实行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定期轮岗,每两年对其所负责的村进行一次调换。

二、强化提升综合素质

“三资”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农村财务、审计及农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应从业资格。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对所辖范围内的“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及村会计,每年至少培训一遍。探索会计代理记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聘请第三方记账,解决乡镇“三资 ”管理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一)乡镇(街道)“三资”管理规范

一是执行“一村一账户”政策,不准违规开设村集体账户或借用其他单位账户。

二是村集体所有收入资金必须2日内存入村集体资金账户,不准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侵占集体资金。

三是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理事长)、经办人签字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签字盖章,不准白条报销及签字程序缺失、附件明细不全的票据入账。

四是村级资产出租、资源发包、项目投资、收益分配和涉及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四议两公开”,不准缺少民主程序入账。

五是所有账目必须当月结清、按时记账,每月都要与银行和村核对一次账目,确保账款相符,不准跨月报账、长期不记账、私设账外账。

六是审核所有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不准违规虚列支出入账、伪造票据入账。

七是要求集体产权交易以及村级工程服务项目招投标,都必须进场交易,不准未进场交易的产权以及村级工程服务项目入账。

八是指导村集体每年清查资产资源和审查合同,及时录入“三资”管理平台,不准出现资产资源信息错误和合同缺失。

九是每月15日公开村级财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通过手机APP线上公开的,要留存近2年信息;在村显著位置现场公开的,时间不少于5天。不准逾期公开、虚假公开村级财务收支等内容。

十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职业道德,不准出现其他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市、县(市、区)两级“三资”管理规范

市级每3年对全市所有村“三资”管理情况审计一次,其中市本级每年对全市10%比例的村直接审计,组织县(市、区)每年对25%比例的村进行交叉审计。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做法,对所辖村每3年审计一次。市、县要充分利用“三资”管理平台,对所辖单位的大额收支、债权债务管理、银行存款变动等情况进行即时监督,确保集体“三资”安全。结合日常工作和信访线索,经常性的查看村级“三资”线上线下公开情况,增强公开的实效性。

四、积极兑现奖惩措施

对“三资”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人员,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调离“三资 ”管理岗位,出现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探索实行“三资”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办法,保护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附件:泰安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十不准”


附件:

泰安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十不准”


一是不准违规开设村集体账户或借用其他单位账户。

二是不准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侵占集体资金。

三是不准白条报销及签字程序缺失、附件明细不全的票据入账。

四是不准缺少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入账。

五是不准跨月报账、长期不记账、私设账外账。

六是不准违规虚列支出入账、伪造票据入账。

七是不准未进场交易的产权以及村级工程服务项目入账。

八是不准“三资”管理台账和平台出现资产资源信息错误和合同缺失。

九是不准逾期公开、虚假公开村级财务收支等内容。

十是不准出现其他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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