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15Y/2024-00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行政机关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 批)的通知》(泰政字〔2021〕53 号)的要求,就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证明事项名称:新品种权证书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机构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新品种权证书:该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四)承诺的方式
申请机构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五)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机构承诺书后,采取线上核查方式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申请机构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机构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机构(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承诺书依申请予以公开。
承 诺 书
品种名称:
属或者种:
品种权人:
培育人:
品种权号:
申请日:
授权日:
申请机构就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新品种权证书,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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