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4年泰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质效,加大涉农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为我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现将《2024年泰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18日
2024年泰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2024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市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部署,着力在完善机构、强化队伍、提升能力、规范执法、狠抓办案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强化执法保障,增强执法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农业农村部门强生产、保安全、促振兴的重要力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筑牢底线思维,强化履职担当,落实属地责任。要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切实解决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的人员、经费、设备短缺的问题,疏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制度机制上的堵点。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按相关行业专业执法的规范要求配齐执法人员,解决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的执法力量整合不够有力的问题。及时调整、充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保证在编执法人员在岗,优化执法队伍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解决执法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断层严重的问题。调派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担任执法机构负责人。要在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中,稳定执法队伍、提升队伍士气、激发队伍活力。
(三)确保基础保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农业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抽检经费、罚没物品保管处置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依法履职所需的基础装备、取证设备、应急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结合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备农业行政执法执勤用车。
(四)健全协作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部门内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五)提升执法能力。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 60 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市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开展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骨干人员能力提升培训、“一县一案一讲评”等活动,调整充实“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指导组”,组织开展市级典型案例、优秀案卷、执法骨干、办案能手等评选活动,推荐参加全省各类优秀评选。培树全市农业综合执法标兵(集体和个人)。
(六)做好执法监督。按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标要求,持续推进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各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开展评估,督促指导推动县(市、区)依法履职尽责,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评估人员经费设备建设情况、执法办案履职尽责情况和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视情将评估情况面向全市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突出问题导向,狠抓执法办案
(七)聚焦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和种子质量和品种权保护执法。认真履行耕地保护执法职责,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未依法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主动了解耕地保护、撂荒和非法占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绿化造林、挖湖造景、向耕地违规排放污水污泥矿渣等破坏和污染耕地的违法线索。聚焦春耕备耕、三夏生产、秋冬种等供种用种关键时期,以制种基地、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肃查处制售假劣、白皮袋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违规跨区域调运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强化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授权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等侵犯品种权违法行为。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种子、品种权侵权等违法线索,要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谨慎处理有关耕地保护违规违法问题,确保不出现因处理不当而被追责的问题发生。要加大种子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每个县(市、区)全年查办的种子案件不低于10件。
(八)聚焦农业生产安全,加强农资质量执法。紧盯农资产品集中上市和下地入户的关键时间节点,对辖区内相关主体生产经营资质、产品质量、产购销台账、产品标签等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强化对制假黑窝点、网络违法销售假劣农资、农资下乡“忽悠团”、游商走村入户贩售假劣农资等环节的整治。农药执法要严查非法制售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药以及未经登记农药、无证生产经营、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及不依法记录药品施用范围等违法行为。兽药执法要严查制售假劣兽药、违规销售原料药、非法添加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要严查无证生产、标签标注不规范以及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使用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肥料执法要严查假冒和伪造登记证、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非法添加农药成分等违法行为。
(九)聚焦生猪稳产保供“关键”,加强畜禽防疫执法。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开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打击行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客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通过网购、物流方式非法销售、运输生猪行为的执法力度,重点打击逃避检疫、畜禽运输车辆未备案、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养殖环节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重处使用“瘦肉精”、非法疫苗等行为。组织开展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打击行动,加大屠宰病死猪、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发力,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打击网络无证经营和销售假饲料兽药等违法行为。2024年每个县(市、区)查办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案件不低于10件。
(十)聚焦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突出强化重点农作物农药残留攻坚治理专项执法,紧盯常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关键环节,增加执法抽检频次,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和使用蔬菜禁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畜禽易发多发区域的摸排巡查,对相关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查处。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常规药物残留超标、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间隔期等五类案件,每个县(市、区)查办农产品(不含农资)质量安全案件不低于5件,不合格产品查处率达到100%。
(十一)聚焦农业安全生产底线,加强农机执法。强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报废农业机械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行为。依法查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整机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未进行年度审验等违法行为。
(十二)聚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加强渔业执法。实施渔政执法系列行动。开展“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多环节联防联控。实施大汶河跨县(市、区)交界水域、非法捕捞高发水域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水生野生动物、非法垂钓等违规违法行为。突出渔业船舶安全,严查无牌证或伪造、变造牌证、无证操作、人证不符等违法行为。
(十三)聚焦专项治理,开展好农业领域的“双打”、“打私”等工作。围绕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等重点农资产品以及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以执法检查、质量抽查、案件查办为手段,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协同各部门,扎实推进农业领域的“双打”工作。按照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工作实际,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加强信息通报与协商研判,围绕冷冻肉食品、水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等方面开展农业领域的打击走私工作。
三、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执法
(十四)创建执法服务型党组织。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培育执法服务型党建品牌,引导执法人员在农业执法实践中建功立业。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常态化开展执法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坚决杜绝随意检查、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贯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十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按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严格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主体、办案权限等有关事项,确保执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建立上下贯通、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
(十六)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认真执行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指导目录、自由裁量基准、柔性执法清单等各项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有效规范执法事项和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进一步落实“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部门的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移交标准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大案要案,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十七)加大推行柔性执法力度。牢固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重点对没有造成违害后果、轻微违法并能主动纠错等情形,引导和促成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自觉守法,实现行政执法效果最大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全系统执行一个标准、一套规范,确保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大力促进社会共治。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发挥合作社、农资行业协会、大型农资企业的优势,带动全行业规范生产、自律经营。加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纵向执法联动,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横向执法联动,共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农害农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完善农民利益维护保障机制。建立行业监管、技术支撑与执法联动制度,有效解决在假劣农资维权中出现的取证难、维权难、诉讼难等问题。协调司法部门延伸法律援助触角,帮助符合条件的受损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拓宽农民群众维权途径,缓解执法压力。畅通举报渠道,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投诉举报处理做到“响应快、到场快,调查取证准、案件定性准,调解细致到位、回复及时到位、回访真情到位”。
(二十)深化普法宣传,营造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会同行业主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全面加强涉农普法执法宣传,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推动以案释法,强化教育警示。探索建立涉农执法用语、视频、短片、教材等宣传资料库,及时在局门户网站等多渠道进行宣传。探索建立涉农领域不同从业主体的守法经营行为规范,实行精准行政告知,增强普法执法宣传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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