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7号)、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4年度泰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范围包括在我市农业农村领域的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高素质农民。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等不得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
根据从事产业领域不同,评审专业包括:
(一)种植业类。包括作物、林果、蔬菜、茶叶、中草药、食用菌、种苗繁育等专业。
(二)养殖业类。包括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专业。
(三)社会服务类。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业经理人、农业机械化服务、植物保护、农业生产托管、农村合作组织、农村社会事务等专业。
二、等级与名称
本次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申报为农民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与岗位和聘用等硬性挂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农业,献身农村,享有良好社会声誉,作风端正,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生产经营或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种植业类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林果、花卉苗木、中草药、经济林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瓜果种植面积10亩以上;菌类种植面积5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其他种植达到相当规模。
2.养殖业类
畜禽养殖。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其他特种畜禽养殖达到相当规模。
水产养殖。育苗水体达到1000m3;工厂化养殖水体达到500m3;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浅海筏式和底播面积500亩;网箱养殖水体3000m3。
3.社会服务类
创办或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创办或参与的涉农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具保有量20台(套)以上;电商销售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服务农业农村发展,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增产增收。
(三)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除满足以上(一)(二)条件要求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民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10年以上。
2.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学满50学时或参加培训7天以上。
3.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获得审(认)定、登记新品种1项以上。
②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主持或主导引进推广本行业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并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③对本行业进行技术示范和技能培训辅导,开展指导或培训5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50学时以上。
④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
⑤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成立行业协会、研究会或其它合作组织并担任主要职务;或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带领村(社区)集体增收200万元以上。
⑥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规定,在农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
(五)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直接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条件: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省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设区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人员。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泰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表》,并提供反映本人能力和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常驻村(居、社区)共同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和村(居、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或常驻村(居、社区)上报至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人员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诚信记录、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行为,填写考察情况和推荐意见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呈报。经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审核、复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市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坚持业绩能力导向,对各县(市、区)、功能区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通过人选。
(四)公示。对经评审通过的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共同行文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形成多元投入机制。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和解答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有关政策,切实提高参评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确保推荐质量。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对论文、科研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侧重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水平、社会贡献、生产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推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
(三)严肃工作纪律。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申报推荐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者严肃问责。
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由县市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集中统一报送材料,不接受个人自报材料。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定不收取参评人员任何费用。
受理地址:泰安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科(泰安市岱宗大街120号403房间)。
联系电话:0538-8229964
附件:
3.2024年度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xlsx
6.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7号).pdf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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