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信息结果公示表(泰农(农药)罚〔2022〕2号)

2022-09-20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张焕磊农资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张磊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农(农药)罚〔2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假农药、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之规定。           

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第二条 第16款第一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条 第11款第一项:经营假农药的,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描述。

违法事实

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张焕磊农资店(张磊)自称2021年12月份有一个过路送货的找他推销农药,当时他购买了2箱(24瓶)涉案的农药,以每箱120元的价格现金支付货款,未给他开具销售票据。执法人员在2022年6月15日检查时只发现了18瓶(后做扣押处理),当事人自称有6瓶用到了自己承包的荒山上了,但未提供此证据,无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的金额。经向3个农药销售商询价,正规厂家生产的规格为1200毫升/瓶的敌草快的代理商销售价格为32元/瓶,据此认定涉案农药的货值为768元。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经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济宁市农业农村局的《协助调查函》答复中出具了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复函》,证明济宁市农业农村局认可涉案产品非其公司生产的结论。你经营的涉案农药属于假冒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的产品、假冒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农药登记证号。假冒生产企业和假冒登记证号的农药必定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而生产的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涉案的“龙卷风”敌草快为假农药。

假冒生产企业及其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生产单位必定未取得此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由此判定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张焕磊农资店(张磊)涉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判定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张焕磊农资店(张磊)涉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9月19 日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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