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尚玉军擅自驾驶拖拉机案

2021-09-23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法规科 浏览量: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供稿: 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机大队 胡树河   

审稿: 臧金波  

检索主题词:拖拉机 拍照 证书  

二、案例正文

尚玉军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胡树河、姜岳栋于2021年4月14日在宁阳县春季农机执法检查时,巡查到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发现一辆拖拉机在兴羊村村南生产地进行田间整地作业,当事人尚玉军正在驾驶一辆泰山牌泰山-1204型号大型拖拉机对耕地进行旋耕作业。该辆拖拉机从外观查看,车身颜色为红色,车头部位未悬挂车牌,后经询问了解,当事人无法提供驾驶证、无法提供车辆行驶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作业,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限期为该泰山-1204拖拉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为本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要求其在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未登记、车辆未挂牌情况下不得进行拖拉机驾驶作业。案发至2021年5月14日,尚玉军已经办理了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车型G2,可以驾驶具有牌证、年审合格的拖拉机上道路作业,但是不可以驾驶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该泰山牌泰山-1204拖拉机上道路作业(具体情况是,泰山-1204拖拉机是其购买的二手车,没有发票、合格证等重要挂牌办证的手续,审批机关无法为其办理此项业务,致使车主无法执行责令改正内容)。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车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当事人无法补办登记手续,无法提供登记手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需要将车辆停用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我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该拖拉机。于2021年5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调查与处理】当事人驾驶的泰山牌拖拉机泰山-1204,出厂编号GT12040915040203,发动机编号是Y15025237,执法机关与宁阳县行政审批机关取得联系,从车辆管理系统调取该车辆编号信息,经查询,在当地车辆信息库中并未找到该车辆的登记情况,由于拖拉机未实现全国联网,该泰山-1204拖拉机的车辆登记情况无法确认是否进行过登记,基于这一情况,本机关认为该车辆无行驶证、无车辆号牌,无法进行正常车辆年度安全审验,认为该车辆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田间作业的条件。根据条例规定,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并处罚款,本机关对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三条款规定,当事人没有办理拖拉机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当事人无法改正该五十条中的违法行为,两款法条存在因果联系,所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违反第五十条条款情况进行处罚,执法机关依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之规定,当事人违反的行为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处罚标准,当事人多项违法行为,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该泰山-1204拖拉机未取相关证件、车辆号牌,通过年度安全检验,不得驾驶泰山-1204拖拉机进行道路作业。本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泰山-1204拖拉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佰元整)。

【典型意义】农忙季节是大型农机局使用的密集时段,农机车辆无行驶证、无车辆号牌,无法进行正常车辆年度安全审验,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田间作业的条件,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农业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发现了问题隐患,并进行了积极查处,排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春季农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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