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供稿: 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业大队 崔静
审稿: 臧金波
检索主题词:肥料 标签
二、案例正文
山东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泰安市五岳泰山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大厦”一楼柜台上摆放有商标为“湛蓝科技”、名称为“根动力”的微生物菌肥;2021年4月23日经本机关领导人同意后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5月28日山东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洪喜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为张洪喜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6月2日执法人员到山东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现查明,山东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宗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进货2吨(2000千克),更换包装袋后销售给“泰安市五岳泰山种业有限公司”。
【调查与处理】涉案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9)准字(6994)号”,其登记的“有效活菌数≥3.0亿/g、有机质≥55%,适宜范围小麦”,而涉案肥料标签标示“【有效活菌数】≥10亿cuf/g、有机质≥45%”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涉案标签标示“【使用方法】1、黄瓜、西红柿、草莓、西瓜、葱、姜、蒜、中草药等蔬菜瓜果,每亩施用200-300公斤;……”与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不符。山东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法律分析】 根据《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三、肥料第6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的相关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及以上规定,对山东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关于违法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案件。该案件责任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收集证据充分该案件应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通过案件查办没有让不合格肥料流入市场,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让假冒化肥无处安身,让农民用上的是真正的放心农资产品。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案件,不予处罚,也体现了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执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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