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佳牧饲料公司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案

2021-09-23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法规科 浏览量: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供稿: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畜牧大队 于宏

审稿:臧金波

检索主题词:饲料  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

二、案例正文

泰安佳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6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泰安佳牧饲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线索(鲁泰市监移函字【2021】13)号)的移交函。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后,5月28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宏、胡树贤到达现场进行了检查。经亮证表明身份,在该企业副总吉雁平的引领下,共同对该现场原料库、小料库、配料间、成品库、车间、化验室进行了检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违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等相关资料照片,现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部分资料进行了复印带回,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执法取证。

【调查与处理】当事人成品库内0.25%蛋鸡产蛋期复合预混合饲料无生产日期,JMG-261、JMG-602预混料、部分6625浓缩料产品无标签,在有标签的6625-哺乳母猪浓缩饲料产品包装上标有:元尧臻曦、泰安市元尧饲料有限公司配方技术;成品库内634-4%生长育肥猪复合预混合饲料等产品在标签旁用不干胶粘贴了二维码与生产日期。成品库中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产品未查到产品标签领用记录。原料库存放大量无货位卡标识的中间产品,违反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款中间产品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原料库现场显示有配料痕迹,配料间未正常使用,预混料车间内用于预混合的混合机被杂物包围,违反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小料配料岗位操作规程中的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4袋过期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硫酸钴无明显标识,违反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法律分析】 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情形“轻微”的处罚标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典型意义】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本案中,当事人饲料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农业农村部门纠正了饲料生产企业的不规范生产行为,有效防止了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主动赔偿客户损失,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依据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为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了参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