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功能区管委会: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的有关要求,落实好《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鲁农机字〔2024〕8号),推进全市大规模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促进农机装备升级换代,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泰安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报废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
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犁、深松机、谷物(粮食)烘干机。
其中,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犁、深松机、谷物(粮食)烘干机为根据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新增。
(二)报废条件
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报废原因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1)。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牌证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申请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烘干机的报废补贴要以购置同类新设备为前提。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根据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达到农业机械报废年限(见附件2);二是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
改装拼装、严重残缺、来历不明,以及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身份信息均没有的农机,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资金安排包括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两部分。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件3),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补贴额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采棉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烘干机并购置同类机具的购置与应用补贴也可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本方案中明确的按照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新增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犁、深松机、谷物(粮食)烘干机等6类报废补贴机具和提高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报废补贴农机数量要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任务完成。年度内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牌证管理系统登记的所有人与机主一致的,不限制报废台数。纳入牌证管理但无牌证的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农民个人申请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不超过10台;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同类农机的数量上限。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烘干机报废补贴申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限制报废台数。
六、遴选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协商确定。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农办机〔2024〕4号文件要求,需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
拟从事农机报废回收拆解的回收企业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七、操作程序
(一)回收申请。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并提供有关资料,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将机主身份证复印件、人机合影、铭牌等照片、《农业机械报废承诺书》等申请资料提供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以新购同类机具为前提的报废申请,还需提供购机发票等证明材料)。回收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回收企业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拆解确认。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回收企业要建立拆解档案,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拆前、拆中、拆后视频和照片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鼓励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
(四)兑现补贴。拆解完成后,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申请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辖区内补贴发放清册和山东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代发银行信息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至有关县(市、区)“一卡通”系统代发银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一卡通”系统提报的发放清册生成补贴发放明细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督促“一卡通”系统代发银行在收到补贴发放明细信息和相关资金后,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兑付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优化服务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政策宣传,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鼓励各县(市、区)立足便民便利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
(三)严惩违规行为。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要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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