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裁量权正确行使,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 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室便函〔2023〕8 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大厦南楼820室收,联系电话:0538-8229276(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cj8229276@ta.shandong.cn
附件:
1.泰安市农业(含农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
2.泰安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3.泰安市畜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
4.《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征求意见稿)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
为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裁量权正确行使,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 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室便函〔2023〕8 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近日,泰安市农业农村厅对《泰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征求意见,为更好地实施《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裁量基准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所执行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渔业执法总队制定的,大部分的事项参照省级的裁量基准执行。结合泰安的实际,增加了《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内容,删除了不涉及的海洋渔业、渔船方面的内容,形成了市级的《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分农业(农机)、渔业、畜牧业三个主要领域,共407项。其中农业(农机)141项、渔业88项、畜牧178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业(农机)部分。其中种子32项,农药36项,肥料6项,植物检疫9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9项,农产品质量安全23项,蚕种5项,农业转基因5项,野生植物保护4项,农业机械12项。
(二)渔业部分。共88项,包括渔港、渔船、渔具、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
(三)畜牧部分。共178项,针对《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比省里增加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