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信息结果公示表(泰农(种子)不罚〔2023〕2号)

2023-12-13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万丰种子销售中心(侯雪蕊)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9-02MA3JRT1A4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侯雪蕊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农(种子)不罚〔2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

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2019)》:一、种子、食用菌第21项“较轻、档案记载项目不全、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22项“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外30日以上未完成备案、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描述;          

参照2023年7月19日泰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202年泰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公布的《泰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二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89条“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1.首次被发现;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第91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未按规定备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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