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功能区管委会:
现将《“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授权企业规范使用。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泰好吃”品牌)形象标识使用和管理,规范泰安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维护泰安市品牌农产品的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好吃”品牌是泰安市委、市政府统筹规划与高位推动实施的全市域、全品类、全产业链的综合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 “泰好吃”品牌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较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获得“泰好吃”品牌授权使用标志的农产品。
第四条 “泰好吃”品牌标识包含文字、卡通形象和品牌整体形象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对“泰好吃”品牌的推广、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品牌运营主体对“泰好吃”品牌进行运营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泰好吃”品牌的推广方案,指导和管理各授权单位进行产品的规划与传播。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品牌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公用品牌管理机制。
第六条 “泰好吃”品牌管理原则:
(一)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二)申请自愿,使用无偿;
(三)准入审核,动态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泰好吃”品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涉农经营主体;
(二)申请人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申请人拥有自己在“泰好吃”品牌标识保护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成功满两年;
(四) 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市地方农业等标准进行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五) 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登记)或企业通过 HACCP、IS9001、ISO22000、GAP、GMP 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产品已由申请人制定了市级以上农业地方标准;或者产品或产品生产工艺具有相应的专利技术;或者产品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老字号、非遗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入选县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录。
(六)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七)市场信誉好,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八)产品市场销售量和知名度较高,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泰好吃”品牌的使用:
(一)近三年内,申请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四)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人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泰好吃”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泰好吃”品牌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使用“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单位承诺书;
(二)申报使用“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单位申报表;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相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
(四)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申请人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提报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上报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分高低确定名单。
第十三条 名单确定后,在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泰好吃”品牌授权使用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第十五条 对通过认定的产品,授权申请人使用泰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泰好吃”品牌标识。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泰好吃”品牌标识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泰好吃”品牌标识;
(二)使用“泰好吃”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活动等;
(四)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泰好吃”品牌标识使用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农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主动维护“泰好吃”品牌声誉;
(二)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产品质量的抽检和品牌标识的监管,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三)不得擅自在未授权的产品上使用“泰好吃”品牌标识,不得宣称未授权产品为泰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
(四)不得对外转让、出售、借用、馈赠等,确保“泰好吃”品牌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五)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有其它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和品牌运营主体报备;
(六)配合品牌运营主体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品牌标识管理与保护
第十八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采用逐级提升的使用原则,获得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产品包装不再使用县级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九条 “泰好吃”品牌商标规格不得小于产品自身的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形成区域“母品牌”、企业“子品牌”叠加品牌的使用规范。
第二十条 “泰好吃”品牌使用管理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泰好吃”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需在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经评审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泰好吃”品牌标识。
第二十一条 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泰好吃”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品牌运管主体对“泰好吃”品牌标识使用主体进行跟踪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受理违反“泰好吃”品牌标识使用规定的有关投诉。任何单位未获得认定或已被撤销的,不得使用“泰好吃”品牌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撤销其“泰好吃”品牌使用资格,收回牌匾及证书:
未经许可,在“泰好吃”品牌标识所保护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泰好吃”品牌标识的;
(二)擅自改变“泰好吃”品牌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的;
(三)擅自转让、出售、借用、馈赠“泰好吃”品牌标识、包装的;
(四)有以次充好、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五)对“泰好吃”品牌宣传推介等活动不积极的;
(六)其他侵犯“泰好吃”品牌标识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泰好吃”品牌标识使用人拒不使用标识的,立即收回授权使用的牌匾或证书,三年内不得参与品牌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泰好吃”品牌标识使用人如出现重大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关闭、停业整顿等情况,泰安市农业农村局终止其使用“泰好吃”品牌标识,并保留追诉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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