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泰农字〔2022〕24号)

2022-06-24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已对《泰安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3日

泰安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奖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市、区)、功能区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渔业方面

1.渔业船舶未办理登记、捕捞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书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

2.渔港(渔船码头)内未明确管理责任人、未配备消防设施、电线私拉乱接的。

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部件的或者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4.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的,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农机方面

5.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6.未取得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的;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7.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三)农药管理方面

8.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9.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经营劣质农药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

(四)农产品质量方面

10.种植养殖过程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农业生产主体未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或使用禁用(停用)农兽药、禁用化合物的。

(五)畜牧兽医方面

11.屠宰企业“瘦肉精”、非洲猪瘟检测、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制度、记录等不到位;未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未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等操作规程;未进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检修维护,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到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合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

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检验用危化品未有效规范管理的,灭火等消防设施不完整、失效的;生产车间未安装防爆装置的,除尘设备未正常运行,传动装置未设置安全措施的;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隐患检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车间、仓库、员工宿舍设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三合一”现象;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检测;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未设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存在超量储存现象,构成重大危险源。

(六)农村沼气方面

14.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538—8226929”,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部门网站、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二)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进入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三)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八条 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九条 各行业领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督促辖区内、行业领域内企业建立举报和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