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1年度农业技术和基层农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2021-09-01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人事科 浏览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人字〔2020〕35号)和《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农人字〔2020〕3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农业技术和基层农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管理。自由职业者、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援外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等人才职称评审按相关政策执行。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须符合农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三)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四)基层职称评审针对基层企事业单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各县(市、区)、功能区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确定的基层目录清单中的单位,非公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自行确定。

(五)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用,离开无效,累计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职称评审。

(六)基层事业单位,一般应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内,统一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其中,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

(七)本次评审受理全市农业系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基层高级农艺师(基层高级畜牧师、基层高级兽医师),以及市直部门(单位)及功能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的评审材料。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2021年度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按照《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人字〔2020〕35号)执行;基层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按照《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农人字〔2020〕36号)执行。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代表性成果(论文/著作、专利、获奖等)每个类别各不超过3件,总数不超过15件。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2。

(二)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三)今年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实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申报人员、单位、主管部门均可进行注册、登录,填报个人申报材料,以及进行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

(四)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申报人员填报的相关材料真伪由用人单位在审核申报材料时进行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五)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及公示情况严格把关。县(市、区)、功能区的由相应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呈报,市直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呈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纪律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市、区)、功能区和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审查关。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职称诚信制度。严格执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

五、其他

(一)各呈报部门集中统一报送材料,接收材料时间为9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按照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现行职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报送材料地点:泰安市岱宗大街120号,市农业农村局1号楼101房间。

联系电话: 0538-8229964,0538-8221178

附件: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2.材料申报注意事项

          3.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4.泰安市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承诺书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日

附件下载:附件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docx

                 附件2-材料申报注意事项.docx

                 附件3-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docx

                 附件4-泰安市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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