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局属各科站(单位):
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与行业管理协作配合,规范涉农行政违法行为的移交工作,及时有效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现就我市建立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查处衔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机构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处置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农业农村部门内设的行业管理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防疫检疫、监督抽检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
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对于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防疫检疫、监督抽检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同级移送原则向当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移送案源线索。
(一)移送范围。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责令改正前置的行政处罚事项,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不按规定改正的,移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二)移送程序。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制作《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单》(附件1,以下简称《移交单》),连同主体身份证明、涉嫌违法行为记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等证据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紧急情况可以现场移交或通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提前介入,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制作《移交单》,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接手前,要妥善保管涉案物品,防止证据灭失。
(三)移送证据。涉及行政许可条件发生变化违法行为的,需提供具体条件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农业(畜牧、渔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需提供产品抽检单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动物(植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法行为的,提供补检判定结果;涉及宅基地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违法主体身份信息、涉嫌违法行为定性等证据材料。移交的证据材料详见《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应移交的证据资料清单》(附件2)。
(四)交接反馈。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接到农业行业管理机构《移交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后,经初审发现不属于移交范围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在接受证据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农业行业管理机构。
三、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各地应建立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共同参与的执法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行业管理和执法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工作衔接、法律适用等问题。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依法按照程序做好衔接,确保工作运转有序高效。
附件:1.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单
2.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应移交的证据资料清单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
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单
移交 编号 | XXX 农业农村局(行业管理机构简称)移〔年份〕第(数字)号 | ||||
当事人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名称 | 法定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案情 简介 | ××××年××月××日,××××(填写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 | ||||
涉案证据料、物品清单 | 1. 2. 3. ...... (以上证据材料共 件, 页。涉案物品共 类, 件) | ||||
移交 经办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建议将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签名: 年 月 日 | ||||
农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人 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收件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备注:本移交单一式两份: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应移交的证据资料清单
类 别 | 证据资料清单 | ||
基础性证据资料 | 1、涉嫌违法行为记录:简要记录涉嫌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等内容,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涉嫌违法事实佐证资料:包括现场提取的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如涉嫌产品照片、现场照片)。 | ||
其它 证据 资料 | 行政许可类 | 对涉嫌许可后不再符合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实施许可制度、有关操作规程等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具体涉嫌违法行为的事项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 |
农业(畜牧、渔业)投入品类 | 涉嫌违法产品的购销凭证和台账、生产记录等。 | ||
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产品抽检类 | 1、产品抽样单; 2、法定机构出具的监督抽检报告或复检报告等。 | ||
动植(植物) 检疫类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提供补检判定结果。 | ||
宅基地类 | 1、当事人宅基地审批情况和涉嫌违法行为定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城乡规划图、卫星遥感影像图等证据资料; 3、违法建筑现场勘测情况。 |
备注:1.涉嫌违法行为记录包括行业管理机构的检查、巡查和监管记录等;
2.移交时,行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基础性证据资料,其他证据资料尽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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