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15Y/2020-006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生产性服务市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0-06-05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与改革科 浏览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积极推进示范组织建设,助力现代农业提档升级,根据《山东省农业生产性服务省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暂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泰安市农业生产性服务市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泰安市农业生产性服务市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暂行)》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泰安市农业生产性服务市级示范组织

评定及监测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性服务省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19〕9号)要求,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贯穿于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特指种植业各环节服务。

第三条  农业生产性服务市级示范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组织”)是指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经营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对市级示范组织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托泰安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发挥第三方、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评定采取总额控制、差额推荐、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公布的方式。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原则上应为县级示范组织,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登记设立合法

1、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依法在行政审批服务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资产设备、醒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标识。

3、组织章程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组织成员相对稳定。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制度。

(二)服务能力较强

1、具备与服务能力、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2、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对象数量居所在县(市、区)同类服务主体前列。

3、主要经营服务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掌握耕、种、防、收等环节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服务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具备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机制,具备相关处理能力。

(三)服务方式规范

1、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相应服务,并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

2、执行规范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电子或纸质服务合同。

3、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

(四)服务质量优良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服务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农服务纠纷。

2、广泛推行标准化服务,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完善的服务记录制度,服务质量可追溯。

3、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服务的核验、可追溯和评价等工作,主要服务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

4、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服务过程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化肥、农药等生产投入品,能够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新技术,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资源利用率高。

(五)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率高,未出现服务质量纠纷和投诉。

2、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服务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3、将贫困户纳入服务范围,并在用工安排中优先聘用贫困户家庭成员,促进贫困农户脱贫增收。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村经营服务中心)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第八条  市级示范组织每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市级示范组织评定包括以下程序:

(一)名额分配。在每年召开“市联席会议”时,根据各县(市、区)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名录库备案数量、农业生产服务实际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示范组织分配名额。

(二)自愿申报。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服务中心)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三)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服务中心)部门会同发改、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择优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四)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范围。

(五)第三方评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推荐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示范组织进行评审。

(六)公示。审定通过的市级示范组织名单在泰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市级示范组织有异议的,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服务中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七)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应如实提交本组织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对市级示范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市级示范组织动态监测、优胜劣汰制度。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

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服务中心)部门会同发改、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对需要监测的市级示范组织所报材料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委托第三方对市级示范组织监测材料进行抽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组织,由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组织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市级示范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停止独立运营,如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

(三)转为非农产业服务的;

(四)违反生产、经营、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服务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变更组织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服务中心)部门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组织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荐和监测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暂停下一次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示范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监测等工作中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泰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解政策】:http://nyncj.taian.gov.cn/art/2020/6/6/art_188372_10104091.html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